北京pk10冠军杀码 www.pkuuvj.com.cn 第一條 為規范商會內部監督機制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《海南省江蘇商會章程》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監事會由3-5人組成。監事會設主席1名,副主席1名,監事1-3名。監事會組成人員由會長辦公會提名,經理事會選舉產生。
第三條 監事會成員須由商會理事以上人員擔任。商會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。
第四條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四年,可連選連任。
第五條 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:
(一)擁護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遵紀守法,政治素質好;
(二)堅持原則,辦事公道,清正廉潔;
(三)身體健康,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;
(四)具有一定的法律、商務、民間組織管理等方面的基本知識和工作經驗;
(五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。
第六條 監事在任期內辭職或因特殊情況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規定人數的,應及時補選補足名額。
第七條 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每季度審核商會財務狀況,并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匯報;
(二)對副會長以上領導成員或秘書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,發現其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;
(三)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或會員大會;
(四)向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提出提案;
(五)享有商會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第八條 監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,會議決議須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。
第九條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形成會議記錄,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
第十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負責執行或由監事會監督執行。
第十一條 監事會的會務工作由商會秘書處負責保障。
第十二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海南省江蘇商會理事會。